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稅務機關按照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5 |
制造業 | 8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8 |
交通運輸業 | 10 |
建筑業 | 15 |
飲食業 | 12 |
娛樂業 | 20 |
其他行業 | 20 |
二、對納稅人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按照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應稅所得率。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10 |
制造業 | 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15 |
交通運輸業 | 15 |
建筑業 | 20 |
飲食業 | 25 |
娛樂業 | 30 |
其他行業 | 30 |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6號印發,2018年第6號修改)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