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就《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近年來,稅務系統持續推進納稅信用建設,良好的納稅信用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資產”,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為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積累納稅信用,2019年稅務總局印發《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以下簡稱《修復公告》),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及時挽回信用損失,得到了廣大納稅人歡迎。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進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繼續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加大對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支持力度、有效銜接納稅信用評價與“首違不罰”制度,有力落實《指導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以下簡稱《優化營商環境意見》)等文件要求,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關于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
(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情形?!豆妗匪讣{稅信用修復是對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級別的修復。此前《修復公告》已對19種發生頻次高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明確了相應的修復條件和修復標準,各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均可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及時挽回自身的信用損失。在此基礎上,《公告》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為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對于符合《公告》第一條所列五種情形的企業,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其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時間從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起開始計算,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后再次出現其他失信行為記錄的,該時間需重新計算。符合《修復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